(院党字〔2022〕88号 颁发日期:2022年6月6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的若干举措》,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工党员和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等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以生日、贺寿、乔迁、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升学等事宜。
第三条 学校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勤俭节约、树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二)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三)本人及近亲属过生日、迁新居、职务升迁、上学等喜庆事宜,原则上不准宴请近亲属以外人员;
(四)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其他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
(五)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六)其他类似事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和邀请(参加)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报《4556银河国际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并领取《提醒通知书》;
(三)操办丧葬事宜,应及时向学校或部门领导口头汇报,并在事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填报《4556银河国际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四)校领导、校党委委员和校纪委委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在向经校党委负责同志报告后,到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五)中层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在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后,到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后,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党员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在向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到所在基层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到信访举报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礼品,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九条 党员干部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视为党员干部本人操办。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加强教育提醒和管理监督,做到真抓真管、真管真严,督促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如实报告并严格遵守规定。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