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0〕52号 颁发日期:2020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车辆行驶安全通畅,实现车辆有序停放,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内容:机动车进出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等。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范围:4556银河国际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动车进出管理
第六条 各类机动车须从允许车辆通行的校门与道口进出,通过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通过车牌识别系统或人工验证进出校园。
第七条 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滞留在道闸系统区域内。系统设定为一车一杆,不得抢杆。
第八条 共享汽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涉及为师生员工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校园,但禁止在校园停放或招揽乘客。
第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工程救险、部队、邮电、环卫、物价、城管等各类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后,做好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校后应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行驶,减速慢行,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注意避让,文明驾驶,禁止鸣号。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具有效物品出门证,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地点停放。举办单位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用车的行驶安全及保证校园道路畅通,需要保卫处协助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保卫处并事先协商,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三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用车、校外货车及大中型客车,获得保卫处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十五条 非法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校园,擅自携带停放者,保卫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车库、地面停放场地均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禁止在消防通道、绿化带及未划停车位的主干道、次干道、人行道等“禁停区”停放。
第十七条 所有车位(含地下车库)均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特殊车位除外)。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和通行。
第十八条 车主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对车辆安全保险自行投保。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及时带走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二十条 学校班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 从严控制非本校机动车辆入校,保卫处将视停车场地情况实时调控入校车辆总量。
第四章 机动车办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通行证的类别
机动车通行证分为A、B两个类别。
(一)A证为学校公车,在职教职工(含外聘教师)私家车辆通行证。
(二)B证为学生私家车、驻校公司、商业网点及承包经营户等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通行证的办理
在校教职工车辆由个人在学院保卫处网页车证管理系统自行申报(原则上不能超过两辆);学院后勤服务单位车辆(食堂、物业等)由车辆所有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及申请书(学院保卫处网页下载)进行网上申报;学生车辆由学生本人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及申请书(学院保卫处网页下载)进行网上申报(每生限一辆),经保卫处通过车证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录入学校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通行证的使用
(一)机动车通行证仅作为学校停电或门禁系统出现故障时,辅助保安识别使用,但不能作为强行通行的依据。
(二)校园办证车辆实行年审制,审核时需要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审核办法以保卫处通知为准。
第五章 机动车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通行证严格实行一车一证,严禁复制、外借,违者没收。
第二十六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处理:对乱停乱放的,保卫处张贴告示(锁车轮)提醒车主改正,对乱停乱放且严重违停次数超过3次的机动车辆,保卫处将上报校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并其车辆禁止进校园3个月;对不服从管理和劝阻,严重影响校内交通(消防通道)的机动车辆,将取销其当年通行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清拖,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凡因抢杆、逆行、碰撞或其他不当行驶造成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损坏的,维修费用全部由肇事车主承担。
第六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进出校园大门,应下车推行,主动配合门卫管理。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应遵循靠右行驶的原则,严禁逆向行驶。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须遵守交通法规,控制车辆速度,严禁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上追逐、做危险动作。
第三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将各类非机动车辆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摆放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楼内过道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 管理学生宿舍楼、公共楼宇的值班人员要具体负责维护各楼门前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的停放秩序,发现乱停乱放者,要及时制止,督促其有序停放。
第七章 行人行走
第三十四条 行人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宜多人并列行走、围堆谈话,以免影响和妨碍校园道路畅通。
第三十五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越道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行穿越,不准随意穿行。
第三十六条 老人、幼儿及未成年人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切实承担起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园道路要保证车辆和行人能够安全通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占道经营。
第三十八条 校园道路维修施工前,管理单位应将施工方案(计划)通报保卫处,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须安装提示灯。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在校园内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置任何交通标志或设施。
第四十条 车辆驾驶人和校内其他人员应爱护校园交通设施,不得损坏、移动、遮盖、涂改交通设施。
第四十一条 施工与其他活动,若影响交通设施使用,须及时通报保卫处,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立即恢复交通设施原状。
第九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与学校保卫处。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部门勘查取证,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