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0〕141号 颁发日期:2020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来我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调研学习、出席会议、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毕业生招录等公务活动接待。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同城不得接待。
第六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一)省、厅以上领导来学校视察、调研,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县(区)级以上地方领导,学校邀请的重要合作单位领导及国(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国际教育合作交流的来宾等,由学校主要领导或有关校领导接待,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学校主办(承办)的全国和全省学术、业务会议,由学校有关院领导出面接待,学校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单位协调安排。
各单位(部门)主办(承办)的全国和全省学术、业务会议,由主办(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接待,学校办公室可提供工作协助,接待费用从主办(承办)单位(部门)专项经费或部门经费中列支。
(三)各单位(部门)因工作业务关系邀请的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来宾,以及邀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的专家、学者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部门)负责接待,接待费用从邀请单位(部门)专项经费或部门经费中列支。
(四)学校或校内各单位(部门)因基本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物质采购论证,招生考试和招聘引进人才等方面邀请的专家学者或重要工作人员到学校开展工作和现场咨询服务的,按具体事项的性质分别由学校办公室,或事项主管部门会同办公室负责接待,费用分别在学校专项经费或部门经费中列支。
由邀请(承办)单位(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确需校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需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并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公务外出需对方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或协议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过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部级领导来访可以安排普通套间,著名专家学者、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及时结算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次。根据接待对象的人数,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天。若安徽省财政厅等上级机关修订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学校按新标准同步执行。
所有公务接待用餐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待单位须填写《4556银河国际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见附件1),按照经费管理权限审批。接待单位凭“用餐审批表”,按最少陪同人数陪来宾在校外协议餐饮地用餐,接待多方来宾,可根据情况合并安排就餐。接待完成后配合办公室进行公务接待用餐台账登记。
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50元/人/天,接待单位须填写《4556银河国际工作餐审批表》(见附件2)。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费用从接待单位(部门)经费中列支,不纳入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在安排接待出行活动中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卡刷卡小票)、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或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原始消费清单等。
因工作需要确无派出单位公函的,须附上接待单位邀请函或工作方案,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