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固定资产通过政府调拨、购置、建造和接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价值管理,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使用与保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及维护等管理工作,实施资产动态信息化管理;
(三)负责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办理工作;
(四)对各使用单位(部门)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资产的清查核实,接受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监督、检查、指导,按照要求编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部门)是学校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保管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占用资产的使用保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可视情况制定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协助单位(部门)负责人做好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按要求粘贴统一编制的部门所属资产编号和资产标签,以便于清查与核对;保证部门国有资产帐帐、账实、账卡相符;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通过购置、调剂、租赁等方式为各单位(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能通过校内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复购置。要求配置的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校内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标;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资产,按照学校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购置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对未进行资产登记的,财务处不予报账支付。
第十七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相关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登记和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处置等内部管理流程,做到物尽其用,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调剂使用的闲置实物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校工作正常开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审批结果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下达,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可移动的便携式教学设备仪器禁止对外出租、出借。如:摄像机、照相机等。
第二十七条 经省财政厅审批的房产出租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出租;经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批准对外出租的房产,由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八条 资产(房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于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出租收入。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将其占有、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严禁各单位(部门)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为任何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三十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及时向原单位(部门)移交其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后,人事处方可为其办理调离手续。
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部门调整等原因导致实物资产跟随变动的,应当按程序办理校内资产转移或调拨手续。
教职工退休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部门)移交其名下登记的固定资产。如退休时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使用名下资产开展科研工作,应在项目结题后及时移交资产。
上述资产移交,由资产原使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转移申请单”,经资产移出、移入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后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账面转移手续,并同步更新资产管理系统的信息。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转让、报废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按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4556银河国际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原则上,我校每3年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一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需要随时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会计年度末,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对经上级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实物资产报废处置或资产损失,校内资产管理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及时做好账务核销处理;同时,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资产信息系统里逐一核销报废或损失资产的对应编号和相应资产原值。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及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存量及其结构等基本信息是资产配置重要依据。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资产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信息管理,实时掌握、报告资产变动情况,为学校编报部门预算及发展规划提供必要信息支持。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信息,做到客观真实,数字准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调出、退休、岗位变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及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作出登记调整。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形成“人人有责、全员参与”的资产管理模式。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总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当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职人员办理调出、内部调动、退职、退休手续前,应主动向本单位(部门)移交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未完成上述资产移交的,人事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对资产损毁、流失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学校,不得隐匿真实情况。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原因流失和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对责任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政务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其他各单位(部门)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 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政〔201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