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56银河国际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艺楠发布时间:2021-05-28浏览次数:51


4556银河国际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4556银河国际建设项目(含修缮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招投标实施细则条例》《4556银河国际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安徽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修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修缮项目)的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及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学校纪委办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所有达到学校采购限额的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基建等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基本建设项招标工作。根据《4556银河国际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实

验与设备管理中心。

第七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方面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标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研究解决招标办公室提交的重大问题;

(三)对提出质疑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审定;

(四)审议和决定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量清单编制机构的招标。

(二)对委托招标项目,负责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联系,提交相关采购申请;向委托机构提交技术参数及要求;负责委托项目的相关变更事项。

(三)对自行招标项目,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

公告、受理投标文件、组织项目评标、公布中标单位、参与合同审核、负责招标档案的管理等。

(四)向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审定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一)编制、审议、发售资格预售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内容、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二)审查投标单位的注册登记及技术资质状况,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掌握投标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

(三)组织开标,根据规定抽签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办理中标手续。

第十条 其他部门职责

基建办职责:

(一)负责委托工程量清单编制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标底)。

(二)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主要包括:投标单位资质要求、业绩要求、项目班子资质要求、工期、质量等级、主要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付款方式等招标文件主要指标。

(三)负责图纸报审,向审计处提供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

(四)负责合同的审核及签订,对于500万以上的合同,基建办还需负责提请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初审。

(五)负责提供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标底)的各类参数和技术资料。

相关使用部门职责:协助基建办提供有关设备、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参与合同审核。

审计处职责: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标底)的复核;负责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学校招标采用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形式。学校自主招标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如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范围。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有关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各项规定,以及《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凡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相关制度,交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省财政厅指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或由学校按照自行招标方式予以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单位按照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且限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基建办、财务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10万元以下由基建办或使用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并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凡涉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暂定价、暂估价招标采购项目参见《4556银河国际新增项目、材料暂定价及暂估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由基建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对委托招标的,由被委托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公告,由招标采购管理管理办公室编制并发布。委托招标的,招标公告由被委托单位发布。

招标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主体的资质、专业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经营业绩等方面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接收投标人投标。对学校自行招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审核投标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确认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收取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而投标单位未缴纳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不予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对委托招标的,由被委托单位负责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评标和定标。评标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自行招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撰写评标纪要,由参加评标人员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对委托招标的,由被委托单位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发布中标公告。对学校自行招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标专家组确定的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委托招标的,中标公告由被委托单位依规发布。

公告期间,如出现异议,对学校自行招标的,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基建办、审计处负责调查核实,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人;对委托招标的,由被委托单位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学校自行招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对委托招标的由被委托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与学院(或采购单位)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中标单位不按时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被委托单位公布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有效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拟中标的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因重大变故取消招标任务的。

对于作废标处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章办事。凡有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定标前泄漏标底及评标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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