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1-12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已于202163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4556银河国际

2021617

 

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 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学校采取提前介入,全过程跟踪,以预防性和建设性为主要目的的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模式。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坚持严谨、规范、高效的工作原则;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协调好投资、质量、工期三者关系。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工程及房屋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等,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价(或预算价)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和修缮工程。

(二)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价(或预算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书面提请,由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由学校按照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委托,并受审计处监督管理,其选择与确定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4556银河国际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20〕134号)、《4556银河国际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20〕16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的费用结算

 

第六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内容及要求,按照《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经公开招标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基本审计费和审减率在10%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按上述约定收费标准计算的审计费用金额支付;审减率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八条  审计费的支付由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提交审计费支付报告,审计处初审、复核,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协助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做好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提供招标采购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学校授权办理或签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三)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评价。审核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服务计划、审计意见等。

(四)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组织召开工程管理、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共同商议或请示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组织协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重大事项。

(五)审核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稿,对于重大工程,在必要时将组织复核,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并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对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协调审计处、社会审计机构参加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对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可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协同审计处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负责督促和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在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明确学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及时与建设单位对接并进驻工地现场,加强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三)对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对各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施工合同约定造价有较大价差时,要进行价差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四)审核经济合同、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材料设备价格、索赔费用等。

(五)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等,初步审核工程结算报告。

(六)社会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全过程审计记录,应根据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分阶段和最终跟踪审计咨询报告。

(七)认真做好与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定期向审计处报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接收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前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主要内容包括:

(一)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二)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三)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

(四)设计变更的审计;

(五)工程签证的审计;

(六)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

(七)竣工结算的审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二)审核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单位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规、合理性,是否对设计提出投资控制的具体要求,对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有要求和约定;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一)审核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

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

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及工程界面划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招标答疑的准确性、完整性,其中的暂定金额、暂定价等暂估价确定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的编制、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善,措施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控制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定价是否准确。

(三)审核投标清单报价的合理性

对投标清单报价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清单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在投标公示期内完成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初步核查。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

(一)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

(二)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准确、完整。在合同中应约定所有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审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计的工程变更、洽商、材料及设备的定价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之中。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审计

(一)审计人员应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并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测算。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的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二)主要审核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化的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等。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论证,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的审计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前分析变更的原因;严格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变更,防止承包人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二)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作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三)对发生的工程变更,要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最终出具审计意见。

(四)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须及时通知审计人员现场确认,若施工方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

(一)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是指同类材料或设备总价大于10万元的材料设备; 酌情参与上述标准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的审计。

(二)对于学校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或设备,审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三)对于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根据基建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院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的组成部分,学校可根据工程实际管理情况另行委托其他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的审计适用《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要求提交的项目审计资料,审计处根据移交时间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项目审结后,需退还的资料应全部退还基建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标管理部门在拟订项目招标文件时,须将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纳入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相关事项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经济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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