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1-12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已于20216月3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4556银河国际

20216月17

 

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7年修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由政府或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审计处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以下简称结算审计),由审计处根据资金来源、规模大小等情况,选择报请审计厅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处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或学校自行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当通过招标、询价或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结果以谈判方式确定社会机构,应当依据《4556银河国际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20〕134号)、《4556银河国际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20〕166号)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

第六条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规定,未经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七条  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二)定额套用的合规性;

(三)相关费率取定的正确性;

(四)材料定价的合理性;

(五)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合同、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结算审计报送的主要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审函

(二)建设工程项目送审承诺书

  (三)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资料清单

(四)建设工程项目报审表

(五)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或校长办公会抄告单、立项报告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签章齐全,同时报送电子版、软件版)

(七)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附件

(八)投标文件(同时报送电子版、软件版)

(九)施工合同或协议

(十)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同时报送电子版、软件版)

(十一)工程进度款结算发票

(十二)中标通知书

(十三)地质报告

(十四)工程设计变更资料(需要完成分级审批)

(十五)工程变更签证单(需要完成分级审批)

(十六)涉及造价调整的工程会议纪要

(十七)隐蔽工程签证资料

(十八)甲供材料清单

(十九)施工图纸(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十)图纸会审记录

(二十一)竣工图纸(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十二)开工报告

(二十三)竣工验收报告

  结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审计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结算完整资料报基建管理初审,并向基建管理部门就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二)基建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经确认真实、完整,认为符合报审要求后,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基建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按照程序审查送审资料,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确定审计方式,组织实施审计。

(四)审计处向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移交结算资料,审计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工作,有效地推动审计工作。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结果征求学校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意见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就有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复核,复核结果报校领导同意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四方共同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定案表,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所有实质性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

(六)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分送基建管理部门、财务处和施工单位。

(七)结算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和送审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结算审计的各阶段时间

(一)已竣工建设工程应当及时报送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

(二)审计处自接到规范完整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对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基建或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送审造价在300万以内的工程项目60日之内,送审造价在3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120日之内提出初步审计结果。初步审计结果出具后,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结算审计费的承担与支付

(一)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减率超10%部分和审增部分的审计费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按合同约定收取,原则上由施工单位在领取审计报告前直接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因特殊情况需由学校财务处从建设工程款中代扣代交的审计费,审计处应告知施工单位收费标准及金额,并取得施工单位同意代扣代交的委托书。

(二)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对审核结果负责。为加强严格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审核结果出现误差,将依据情况予以扣除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建设工程依法行使结算审计监督职能,基建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拖延、阻挠、拒绝审计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经济签证严重不实,将追究签证人员的失职责任。对违反财经法纪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函

      2.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承诺书

      3.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资料清单

4.4556银河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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