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56银河国际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2-03-03浏览次数:11


院政〔2021173  颁发日期:202112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及审批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的界定及类别

凡享受学校待遇、出国经费由学校或政府承担的出国境)任务均属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国家、省公派留学

派出渠道:由教育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执行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由省教育厅按统一计划派出的省公费出国(境)留学。

派出类别:博士后、博士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人员、培训、专项课题研究、考察访问等。

二)单位公派

派出渠道: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出国(境)人员选派文件,或与国(境)外的校际交流计划,或属于合作科研的项目计划所选派的出国(境)留学,经学校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派出类别:进修(学历和非学历)、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考察、培训、学术交流、教学交流、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三)自费公派

派出渠道: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愿意学成回校服务,并与学校签约出国(境),可纳入公派计划,视为自费公派。

派出类别:攻读学位、进修、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博士 后、讲学、兼职等。

二、因公出国(境)原则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确因工作需要,坚持因事定人,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组团或选派人员。

(二)支持我校国际化办学发展,统筹安排因公出国(境)任务。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精确到半天)

(三)学校年度出访计划的制定应切实根据本校与境外合作院校已开展或拟开展的合作项目的需要进行统筹安排,使组团出访和个别出访有明确的项目依托、交流合作背景、项目推进、项目拓展等实质性内容。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严禁“团外团”现象,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四)精心安排、准备商定国(境)外公务活动,不得应付敷衍或随意取消,对出访中达成的协议和洽谈的合作内容要及时跟进落实。

(五)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外事办负责。

三、出国计划管理

一)三个月以上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的管理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而有序地开展,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计划管理,教师出国(境)留学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每年学校根据各系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省、校际交流计划,制定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

根据选派条件,通过严格的政治业务考核,推荐初步人选。由外事办会同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

二)三个月以内短期公派出国计划的管理

1.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研修、学术交流、教学交流等短期出国(境)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本人提前三个月申请,由学校审批后实施。

2.学校组团访问、培训、校际交流、教育考察等出国(境)计划,由外事办根据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3.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性任务出国(境)计划,由外事办提出,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四、受理和审批原则

外事办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学校按照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

1.申请各类公派出国 ()人员首先须经所在院(部门同意。

2.国家、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出国留学计划,相关部门组织选拔、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校际合作交流项目,由外事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选拔、推荐,校长批准。

4.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需填写《4556银河国际公派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审批表》,必须有会议邀请函,外事办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党委宣传部审定意识形态后,校长批准。

5.计划内校际交流、组团出访、培训、教育考察等出国(境)人员,由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院(选拔、推荐,校长批准。

6.申请短期出国进修、合作科研、学术交流、讲学等人员,由外事办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校长批准。

7.校际考察、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出访,由校长批准。

8.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及按规定须由组织部门审核的人员出国(境),须填写《4556银河国际出国(境)报告单》,经党委组织部会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9.批准后需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方可上报手续。

五、审批程序及出国(境)手续办理

1.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向省外办、省台办等出国(境)任务审批单位申报;获批准后,由省外办、省台办等审批单位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详见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流程图)。

2.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发展及工作需要,按照上述审批原则和选派条件,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党总支提出政审意见。

3.外事办负责审核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分类提交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

4.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公出国(境)任务,统一由外事办按规定程序向省主管部门报批。

5.各类出国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外事办协助。

6.各类长期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三个月及以上)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7.各类出国(境)人员需接受行前教育。

七、出访纪律和证照管理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护照、签证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办理因公证照后,要学习有关安全守则,接受外事办安排的行前教育。

出访期间,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日程和往返路线执行出访任务,按时返回;在对外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地方的对外方针政策,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有关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和当地使领馆报告。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完成出访任务一周内将护照或其他因公通行证件、交流材料、外事礼品等上缴外事办统一保管。

八、回国后管理

1.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外事办和相关部门报到,并办理销汇、费用结算手续。

2.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向外事办递交出国小结,由外事办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外办。

3.证件管理:

为了防止出国人员同时持两本护照出国,因公派出人员持因公证件出国者,离境期间,非我校党委组织部留档保管的因私证件外,其余因私证件由外事办代为管理,待外事活动结束后,用所持因公证件换回因私证件。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

、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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