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56银河国际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2-07浏览次数:20

(院政〔2020115号  颁发日期:202010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行为,包括岗前培训、进修、访学、挂职锻炼、攻读学位等。

第三条  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整体发展规划,优先培训重点学科、急需学科和急需岗位的教师,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培训工作实行学校职能部门统筹规划、教学单位自主发展的协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学人事处是学校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师资培训管理和统筹规划工作。各教学单位是实施教师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培训对象的遴选推荐和培训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训形式

第五条  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新进教师或者转岗教师进行获取教师职业资格的专门性培训。教师要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完成岗前培训任务,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是按照教师岗位和专业教学需要进行知识与能力教育的专业性培训。新进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教学单位安排的导师指导下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主要包括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及其他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进修

进修是对已经完成一定教学任务的初级或者中级以上教师选派到国内高校或者与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研修学习与实践的提升性培训。

为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学校可选择中级或者高级专业职务的教师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艺术剧院等进行短期培训或业务进修。

第八条  访学

访学是指具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照项目或者接受邀请到国内外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教学科研机构以访问学者名义进行访问学习的学术性培训。

访学一般为脱产访学,国内访学可以不脱产进行。

第九条  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按照上级要求或者校企合作协议,选派教师到国内特定单位通过挂任职务完成既定任务的实践性培训。

艺术类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或者课程教师应当在任期间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性锻炼,包括挂职锻炼、艺术实践等。

第十条  攻读学位

攻读学位是以提高学位层次与水平为目的,通过审核或者统考形式,有计划地选派中青年教师到国内高等学校或者科研机构接受教育的学识性培训。

攻读学位培训以攻读博士学位为主要目标,以不脱产学习为基本要求。鼓励教师参加各种类型的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并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第三章  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岗前培训是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师培训项目,相关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参加短期进修(培训)、攻读学位的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在学校连续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教学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且无事故,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已参加脱产进修(培训)3个月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

(二)脱产进修(培训)半年及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二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

(三)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进修的教师,学习研修内容应结合学校和所在单位发展需要,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有具体明确的任务和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访学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需要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在符合接收单位规定的条件下,须本人提前一个学期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推荐学校审核报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访学研修期限为3个月至1年。

第十五条  申请攻读学位的教师,攻读的专业及方向应符合所在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单位教学力量紧缺状态时,可暂缓安排教师脱产攻读学位。确因专业发展需要选派教师参加学位培训时,教师本人须提前一个学期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推荐报学校人事处申请审核,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培训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各类培训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岗前培训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要求通知参加培训对象,并统一办理申请与报名手续。

(二)岗位培训由教师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或者学校选派,指定教师参加培训。

(三)进修、访学、挂职锻炼或者攻读学位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和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培训申请相关表格。

(四)凡申请培训的教师应当由其所在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评选计划对培训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除岗前培训外,岗位培训、进修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访学、挂职锻炼或攻读学位经学校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五章  培训经费与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岗前培训的报名、学习与考试的首次费用由学校承担,补考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岗位培训、进修产生的费用和相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教师工作坊、培训班等岗位培训的学杂费用由教师个人项目经费或所在教学单位业务经费中支出。参加学术报告会等性质的学术活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经学校研究统一组织安排的进修、学习等费用由学校承担,报销标准及手续根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研究生公寓住宿金额标准)根据财务报销管理要求,凭报销凭证据实报销。

(三)教师脱产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此期间按在岗人员发放标准工资,校绩效津贴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超过1年的,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其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国内外访学的,访学期间费用,按照访学培养计划及项目经费标准合理预算使用,根据财务报销管理规定、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访学期间因个人原因中断访学任务的,其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项目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申请攻读学位的培训费用与相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内在职脱产攻读学位的,经学校审定后教师本人与学校签署协议,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缴纳公积金和社保费用,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和工作考勤相关奖励绩效按有关规定执行。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用等开支由教师本人自理。

(二)国内在职非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学习期间按在职人员完成单位所聘岗位职责,利用业余时间学习进修,学习期间费用自理。经考核合格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福利待遇,享受校内规定的津贴。

(三)教师离职攻读学位的,本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学校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查及学校同意,擅自进修的,一经查实,自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自主进修或将自主进修教师报为满勤的单位,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  教师在各类培训期间,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教学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师所在单位加强与参加培训教师的联系

(一)教师本人须于离校前一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报告离校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签署培训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二)在培训期间教师本人定期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

 第二十  参加不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培训的教师,其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培训成绩确定。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  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标准培养期限一般为三年;就读学校培养学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年限执行攻读学位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第一学年减免全部教学工作量,标准培养期限/学制内第二学年起,每学年减免一半教学工作量。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按照1万元/年标准提供博士科研资助经费。提前毕业的,科研资助经费增加0.5万元/年;逾期1年毕业的,科研资助经费减少0.5万元/年。

第二十  参加各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在培训期满10天之内返回学校,向所在教学单位学校人事处报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本人标准工资和校内津贴,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  教师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至学校人事处,归入本人人事及业务档案。

十条  教师完成下列培训后应当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义务:

(一)通过培训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8,取得硕士学位的服务期5年。

(二)参加进修、访学、挂职锻炼培训的教职工,脱产进修、挂职锻炼在6—12个月的,服务期3年;访学培训1年以上的,服务期3年。

(三)服务期不满,坚持申请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的,按规定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成本(含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公积金、社保经费等学习期间学校已支付的费用),其他按在职培训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教师出国培训按本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办理,学校单独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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