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56银河国际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1-02浏览次数:64

院政〔202059   颁发日期:20206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纪委印章;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学校领导签名章;

(四)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处、室)、院(系、部、所、中心)、工会、团委等;

(五)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六)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七条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纪委印章、学校钢印直径均为4.2厘米。各基层党委、单位印章直径均为 4.0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八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纪委印章、学校钢印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领导刻制签名章一枚,学校法人代表刻制名章一枚,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

各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刻制签名章一枚,可由办公室统一刻制,也可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单位印章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部门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办理。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刻制。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印章启用公文发布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凡未按本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学校纪委印章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在送校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室核稿编号。以学校或党委名义拟制的上行文、平行文,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下行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方可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上报。

(三)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可一次性加盖学校印章或校钢印。

(四)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和工作证,须分别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五)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七)银行汇兑单据、办理申请购买设备与物资等各种手续,经财务处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八)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九)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核查,有关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教职工、学生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由办公室(外事处)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十一)出差介绍信,须经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二)各类证明,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第十八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校领导签批的原稿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第二十条  印章不得带离机要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机要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学校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印章使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各单位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

 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三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上缴原印章,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每学期末统一归档,由学校档案室封存。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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